公告日期:2025-10-15
证券代码:831673 证券简称:交联辐照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交联辐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交联辐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交联辐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交联辐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交联辐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的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均需首先告知董事会,由专门人员对对外担保所需审批权限进行审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一)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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