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17
公告编号:2019-059
证券代码:831679 证券简称:易点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5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易继先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邓广辉、北京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立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星梅、无
姓名或名称:易继先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易继先、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9-059
2017 年 1 月 10 日,被告易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其发展需要,向原告张立志借款人民币 300 万元,年利 20%,借款期限一年
(2017 年 1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 月 9 日)。因该债务到期后公司未能按期
偿还,被告易继先于 2018 年 8 月 1 日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年利 20%,
借款期限两个月(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 日)到期偿还本利
413.30 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立志起诉。主要理由为:一审法院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吉 0193 民初 2354 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张立志起诉的是长春易点科技有限公司而不是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法院通过补正裁定是更改原审判项的内容违法,判项的内容不能通过补正予以改正。原审法院并未对借款事实进行审查。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上诉人张立志二审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易继先二审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9 月 5
日作出的(2019)吉 01 民终 257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变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 0193 民初 2354 号民
事判决为“上诉人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易继先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张立志欠款 413.3 万元及利息(以 300 万元为本金从 2018
年 10 月 2 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
二、驳回被上诉人张立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19-059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39864 元,保全费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39864 元,由
上诉人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1000 元,被上诉人张立志负担 3728 元。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加大了公司的财务压力,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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