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1-14
公告编号:2019-070
证券代码:831679 证券简称:易点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省新三板股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丰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宋秋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姓名或名称:易继先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姓名或名称:易晓天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9-070
2016 年 2 月 2 日,原告吉林省新三板股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易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 1,000,000 元,借款期限 2 个月,并约定借款期内利息及逾期赔偿金,被告易继先、宋春影、易晓天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将款项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被告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后,被告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 156 万元;被告易继先、宋春影、易晓天对被告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 156 万元;2、被告易继先、宋春影、易晓天对被告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债
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10 月 16 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发出(2019)吉 0103 执 1645 号
执行通知书,通知内容如下:“你(单位)与吉林省新三板股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吉 0103 民初 3284 号民事调解书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 1000000.00 元及利息 560000.00 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申请执行费。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 月11 日收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 月 11 日作出的
民事调节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10 月1 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吉林
省新三板股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000,000 元及利息 560,000
元;如被告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则被
告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自 2019 年 10 月 2 日起按照月利率另行向原
告吉林省新三板股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公告编号:2019-070
二、被告易继先、被告宋春影、被告易晓天对被告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吉林省新三板股权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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