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1682 证券简称:金田科技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内蒙古金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所有条款中“股东大会” 所有条款中“股东会”
条款顺序 由于有新增和删减条款,修订后的章
程条款顺序相应有变化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 第四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万达广场 B 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万达广场B座24
座 24 层。邮政编码: 010011 层(一照多址企业)。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和财务总监。 书和财务总监。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公司因本条第(一)项至第(三)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 方式进行。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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