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公告编号:2026-011
证券代码:831686 证券简称:正大环保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7 月 23 日,公司收到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案号:(2025)云 0303 民初 2401 号。公司诉云南索通云铝炭材料有限公司合同
纠纷一案已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立案,案件目前还在审理过程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桂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云南索通云铝炭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刚
公告编号:2026-01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10 月 30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焙烧烟气脱硫除尘系统采购合同,合
同约定总价款为人民币 16000000.00 元,无预付款。系统已投入使用达三年之久,被告违背诚信原则,一直不予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共支付合同款 160 万元,尚欠 1440 万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应承担迟延支付款项的违约责任,承担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
另外项目合同招标时原告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向被告支付 20 万元的投标保
证金,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并未退回。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 14400000.00 元,2、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人民币 480 万元;3、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 20 万元,并支付利息28251 元。
事实与理由:2021 年 10 月 30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焙烧烟气脱硫除尘系统
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人民币 16000000.00 元,无预付款。系统已投入使用达三年之久,被告违背诚信原则,一直不予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共支付合同款 160 万元,尚欠 1440 万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应承担迟延支付款项的违约责任,承担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
另外项目合同招标时原告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向被告支付 20 万元的投标保
证金,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并未退回。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反诉人继续履行《焙烧烟气脱硫除尘系统采购合同》和《焙烧烟气脱硫除尘系统技术协议》约定的维修调试、验收等义务。二、请求被反诉人支付逾期交付定做物的违约金 38 万元;三、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律师费 6 万元。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理由:认为原被告之间签署的焙烧烟气脱硫除尘系统采购合同,原告存在延期交货情况,并且现场遗留问题未解决,需要原告履行调试、验收等义务,
公告编号:2026-011
使焙烧烟气脱硫除尘系统达到启动验收条件后尽快验收。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对公司日常经营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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