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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7-08 16:56:21 股吧网页版
亨达股份:新时代证券关于亨达股份及相关人员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决定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0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决定

的风险提示公告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股份”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近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决定。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亨达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

(一)涉嫌违规事实:

1、虚增收入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亨达股份虚假记载专卖店收入3亿元,其中2014年虚增收入0.99亿元;2015年虚增收入1.5亿元;2016年上半年虚增收入0.51亿元。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单存礼虚构亨达鞋业(亨达股份子公司)收款收据和现金交款单,交由江志强计入亨达鞋业主营业务收入,然后做账将现金科目转入银行存款,经核查公司全部财务记账凭证,相关收款收据上未列明销售明细,财务部门未收到现金,也没有相应现金存入银行,相关销售系虚构。

2、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余额

截止2016年6月30日,亨达股份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余额4.89亿元。

2014年初,亨达股份即虚构银行存款3.1亿元,并且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之间,单存礼采取虚构现金交款单的方式,虚构现金存款交由财务部门记账,而实际银行存款并未增加。

3、未如实披露短期借款

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亨达股份未如实披露银行借款金额,其中2014年年末余额少披露2.35亿元,2015年年末余额少披露3.98亿元,2016年上半年余额少披露3.26亿元。

经查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亨达股份虚假记载专卖店收入3亿元,其中2014年虚增收入0.99亿元,2015年虚增收入1.5亿元,2016年上半年虚增收入0.51亿元;2014年初,亨达股份即虚构银行存款3.1亿元,截止2016年6月30日,亨达股份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余额4.89亿元;2014至2016年上半年亨达股份未如实披露银行借款金额,其中2014年年末余额少披露2.35亿元,2015年年末余额少披露3.98亿元,2016年上半年余额少披露3.26亿元。刘泽顺、王国昌、王忠明、刘晓龙、王芸芸、杨志远、戴相明、白清明、江亭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在亨达股份定期报告上予以签字确认。

二、对亨达股份采取的处罚决定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

单存礼负责亨达股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了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是亨达股份虚假信息披露事项的主要组织人员;王吉万应对亨达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江志强知悉亨达股份财务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并按照单存礼提供的收款收据制作财务账簿,是亨达股份虚假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执行人员;单玉香负责亨达股份国内销售业务,同时担任亨达鞋业公司的总经理,对亨达股份虚假信息披露事项存在失职行为。

上述4人为亨达股份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未能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2、6.3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给予亨达股份“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给予单存礼、王吉万、江志强、单玉香“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给予单存礼“认定其三年内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将记入诚信档案。

刘泽顺、王国昌、王忠明、刘晓龙、王芸芸、杨志远、戴相明、白清明、江亭河作为在亨达股份定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监事,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刘泽顺、王国昌、王忠明、刘晓龙、王芸芸、杨志远、戴相明、白清明、江亭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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