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0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决定
的风险提示公告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股份”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近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决定。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亨达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
(一)涉嫌违规事实:
1、虚增收入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亨达股份虚假记载专卖店收入3亿元,其中2014年虚增收入0.99亿元;2015年虚增收入1.5亿元;2016年上半年虚增收入0.51亿元。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单存礼虚构亨达鞋业(亨达股份子公司)收款收据和现金交款单,交由江志强计入亨达鞋业主营业务收入,然后做账将现金科目转入银行存款,经核查公司全部财务记账凭证,相关收款收据上未列明销售明细,财务部门未收到现金,也没有相应现金存入银行,相关销售系虚构。
2、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余额
截止2016年6月30日,亨达股份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余额4.89亿元。
2014年初,亨达股份即虚构银行存款3.1亿元,并且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之间,单存礼采取虚构现金交款单的方式,虚构现金存款交由财务部门记账,而实际银行存款并未增加。
3、未如实披露短期借款
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亨达股份未如实披露银行借款金额,其中2014年年末余额少披露2.35亿元,2015年年末余额少披露3.98亿元,2016年上半年余额少披露3.26亿元。
经查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亨达股份虚假记载专卖店收入3亿元,其中2014年虚增收入0.99亿元,2015年虚增收入1.5亿元,2016年上半年虚增收入0.51亿元;2014年初,亨达股份即虚构银行存款3.1亿元,截止2016年6月30日,亨达股份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余额4.89亿元;2014至2016年上半年亨达股份未如实披露银行借款金额,其中2014年年末余额少披露2.35亿元,2015年年末余额少披露3.98亿元,2016年上半年余额少披露3.26亿元。刘泽顺、王国昌、王忠明、刘晓龙、王芸芸、杨志远、戴相明、白清明、江亭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在亨达股份定期报告上予以签字确认。
二、对亨达股份采取的处罚决定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
单存礼负责亨达股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了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是亨达股份虚假信息披露事项的主要组织人员;王吉万应对亨达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江志强知悉亨达股份财务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并按照单存礼提供的收款收据制作财务账簿,是亨达股份虚假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执行人员;单玉香负责亨达股份国内销售业务,同时担任亨达鞋业公司的总经理,对亨达股份虚假信息披露事项存在失职行为。
上述4人为亨达股份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未能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2、6.3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给予亨达股份“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给予单存礼、王吉万、江志强、单玉香“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给予单存礼“认定其三年内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将记入诚信档案。
刘泽顺、王国昌、王忠明、刘晓龙、王芸芸、杨志远、戴相明、白清明、江亭河作为在亨达股份定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监事,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刘泽顺、王国昌、王忠明、刘晓龙、王芸芸、杨志远、戴相明、白清明、江亭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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