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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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643
当事人:
刘泽顺, 男, 1970 年出生,时任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亨达股份、 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
王国昌,男, 1986 年出生,时任公司董事。
王忠明,男, 1953 年出生,时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晓龙,男, 1971 年出生,时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芸芸,女, 1979 年出生,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杨志远,男, 1970 年出生,时任公司董事。
戴相明,男, 1979 年出生, 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白清明,男, 1980 年出生,时任公司监事。
江亭河,男, 1968 年出生,时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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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亨达
股份虚假记载专卖店收入 3 亿元,其中 2014 年虚增收入 0.99 亿
元, 2015 年虚增收入 1.5 亿元, 2016 年上半年虚增收入 0.51 亿
元; 2014 年初,亨达股份即虚构银行存款 3.1 亿元,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亨达股份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余额 4.89 亿元; 2014
至 2016 年上半年亨达股份未如实披露银行借款金额,其中 2014
年年末余额少披露 2.35 亿元, 2015 年年末余额少披露 3.98 亿
元, 2016 年上半年余额少披露 3.26 亿元。 刘泽顺、王国昌、王
忠明、刘晓龙、 王芸芸、 杨志远、 戴相明、白清明、江亭河作为
在亨达股份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的董事、监事, 对公司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1.5 条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刘泽顺、王国昌、王忠明、刘晓龙、 王芸芸、 杨志远、 戴
相明、白清明、江亭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刘泽顺、王国昌、王忠明、刘晓龙、 王芸芸、 杨志远、 戴相
明、白清明、江亭河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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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告诫刘泽顺、王国昌、王忠明、刘晓龙、 王芸芸、 杨志远、
戴相明、白清明、江亭河,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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