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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5-13 17:38:39 股吧网页版
亨达股份:新时代证券关于亨达股份收到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意向书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1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

意向书的风险提示公告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股份”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近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意向书》(股转系统函[2019]1206号)。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亨达股份或公司),住址:青岛即墨市烟青路556号,法定代表人王吉万。

王吉万,时任董事长,男,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单存礼,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男,住址:青岛市崂山区。

单玉香,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女,住址:青岛市即墨市。

江志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男,住址:青岛市即墨市。

刘泽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男,住址:青岛市即墨市。

王国昌,时任董事,男,住址:青岛市市南区。

刘晓龙,时任独立董事,男,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王忠明,时任独立董事,男,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杨志远,时任董事(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男,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王芸芸,时任监事会主席(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女,住址:青岛市市南区。

戴相明,时任监事会主席(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男,住址:青岛市即墨市。

江亭河,时任监事,男,住址:青岛市市北区。

白清明,时任监事,男,住址:青岛市胶州市。

(二)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1、虚增收入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亨达股份虚假记载专卖店收入3亿元,其中2014年虚增收入0.99亿元;2015年虚增收入1.5亿元;2016年上半年虚增收入0.51亿元。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单存礼虚构亨达鞋业(亨达股份子公司)收款收据和现金交款单,交由江志强计入亨达鞋业主营业务收入,然后做账将现金科目转入银行存款,经核查公司全部财务记账凭证,相关收款收据上未列明销售明细,财务部门未收到现金,也没有相应现金存入银行,相关销售系虚构。

2、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余额

截止2016年6月30日,亨达股份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余额4.89亿元。

2014年初,亨达股份即虚构银行存款3.1亿元,并且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之间,单存礼采取虚构现金交款单的方式,虚构现金存款交由财务部门记账,而实际银行存款并未增加。

3、未如实披露短期借款

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亨达股份未如实披露银行借款金额,其中2014年年末余额少披露2.35亿元,2015年年末余额少披露3.98亿元,2016年上半年余额少披露3.26亿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如适用):

亨达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

单存礼负责亨达股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了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是亨达股份虚假信息披露事项的主要组织人员;王吉万应对亨达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江志强知悉亨达股份财务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并按照单存礼提供的收款收据制作财务账簿,是亨达股份虚假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执行人员;单玉香负责亨达股份国内销售业务,同时担任亨达鞋业公司的总经理,对亨达股份虚假信息披露事项存在失职行为。上述4人为亨达股份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未能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1.5条的规定。

刘泽顺、王国昌、王忠明、刘晓龙、王芸芸、杨志远、戴相明、白清明、江亭河作为亨达股份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的董事、监事,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1.5条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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