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
意向书的风险提示公告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股份”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近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意向书》(股转系统函[2019]1206号)。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亨达股份或公司),住址:青岛即墨市烟青路556号,法定代表人王吉万。
王吉万,时任董事长,男,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单存礼,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男,住址:青岛市崂山区。
单玉香,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女,住址:青岛市即墨市。
江志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男,住址:青岛市即墨市。
刘泽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男,住址:青岛市即墨市。
王国昌,时任董事,男,住址:青岛市市南区。
刘晓龙,时任独立董事,男,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王忠明,时任独立董事,男,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杨志远,时任董事(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男,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王芸芸,时任监事会主席(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女,住址:青岛市市南区。
戴相明,时任监事会主席(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男,住址:青岛市即墨市。
江亭河,时任监事,男,住址:青岛市市北区。
白清明,时任监事,男,住址:青岛市胶州市。
(二)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1、虚增收入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亨达股份虚假记载专卖店收入3亿元,其中2014年虚增收入0.99亿元;2015年虚增收入1.5亿元;2016年上半年虚增收入0.51亿元。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单存礼虚构亨达鞋业(亨达股份子公司)收款收据和现金交款单,交由江志强计入亨达鞋业主营业务收入,然后做账将现金科目转入银行存款,经核查公司全部财务记账凭证,相关收款收据上未列明销售明细,财务部门未收到现金,也没有相应现金存入银行,相关销售系虚构。
2、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余额
截止2016年6月30日,亨达股份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余额4.89亿元。
2014年初,亨达股份即虚构银行存款3.1亿元,并且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之间,单存礼采取虚构现金交款单的方式,虚构现金存款交由财务部门记账,而实际银行存款并未增加。
3、未如实披露短期借款
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亨达股份未如实披露银行借款金额,其中2014年年末余额少披露2.35亿元,2015年年末余额少披露3.98亿元,2016年上半年余额少披露3.26亿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如适用):
亨达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
单存礼负责亨达股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了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是亨达股份虚假信息披露事项的主要组织人员;王吉万应对亨达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江志强知悉亨达股份财务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并按照单存礼提供的收款收据制作财务账簿,是亨达股份虚假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执行人员;单玉香负责亨达股份国内销售业务,同时担任亨达鞋业公司的总经理,对亨达股份虚假信息披露事项存在失职行为。上述4人为亨达股份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未能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1.5条的规定。
刘泽顺、王国昌、王忠明、刘晓龙、王芸芸、杨志远、戴相明、白清明、江亭河作为亨达股份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的董事、监事,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1.5条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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