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1690 证券简称:恒升机床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象提供的担保; 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净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新增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
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
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
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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