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1691 证券简称:三高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三高计算机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请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三高计算机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三高计算机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二) 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将公司股份奖励给员工;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贷款)占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以上的借款事项及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八)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九)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第(八)项担保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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