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3
公告编号:2020-029
证券代码:831697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2020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2020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方案系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制度,并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同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而成,不存在违规发放或利益转移情况,符合董事及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同意《关于<2020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方案系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制度,并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同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而成,不存在
公告编号:2020-029
违规发放或利益转移情况,符合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同意《关于<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四、关于《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方案系根据 1.根据财政部2017年7月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2.根据财政部 2019 年 9 月 19 日发布的《财
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
3.2019 年 5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财会【2019】8 号);4.2019 年 5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五、关于《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前期会计差错及披露差错的调整更正,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未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募资资金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制度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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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要求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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