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4-12
山东源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源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及时、公平地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应予以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或
www.neeq.cc)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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