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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17:29:22 股吧网页版
永通股份: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永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永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ongyin Law Firm (GanZhou)

赣州市章贡区橙香大道嘉福大厦 18 层 邮编:341000

电话(Tel):0797-8162661 传真(Fax):0755-8162667

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永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永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永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勇华律师、程超律师对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予以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西永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4、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5、按照相关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面同意,不应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以现场会议形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了《关于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会议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江西省宁都县
江西永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股东大会通知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达 20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刘忠春先生主持;公司的董事、部分监事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35,703,4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就审议的各项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本次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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