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31710 证券简称:昊方机电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 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013%,可交易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是否为控 本次解
股股东、 董事、监 本次解除 除限售 尚未解除
序号 股东姓名 实际控制 事、高级 本次解限 限售登记 股数占 限售的股
或名称 人或其一 管理人员 售原因 股票数量 公司总 票数量1
致行动人 任职情况 股本比
例
1 李京 否 离任 C 30,000 0.013% 30,000
合计 — 30,000 0.013% 30,000
注:解除限售原因:A 挂牌前股份批次解除限售;B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 售;C 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D 自愿限售解除限售;E 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F 其他
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
1、自愿限售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4.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1 扣除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后的尚未解除的股份数量。
公告编号:2025-031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4.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1号-申报与审核》(以下简称“《上市业务指南》”)第十三条:“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属于《上市规则》2.4.2和2.4.3规定的限售主体的,应当按照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披露自愿限售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终止的,相关股东可以申请解除前述自愿限售。”
2022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经2022年4月15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自愿限售的主体:李京申请自愿限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愿限售期间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8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并已办理完成股份限售。
根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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