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7-18
公告编号:2016-008
证券代码:831717 证券简称:首信材料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山东首信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山东首信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首信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近期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公司与控股股东高宪彬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往来:1、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资金拆借(拆出)行为,2015年借方发生额为5,925.48万元,2015年末余额为2,055.48万元;2、公司接受控股股东的关联方提供的资金拆借(拆入)行为,2015年借方发生额为5,944.27万元;3、公司为协助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借贷融资而提供的受托支付(倒贷款)行为,2015年借方发生额为61,768.79万元。
对于上述关联往来,公司未及时履行事先审议程序和临时公告义务,仅针对其中5,925.48万元资金拆出行为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进行补充审议确认,并进行公告。2015年末的资金占用余额2,055.48万元至2016年已全部收回。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非上 公告编号:2016-008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针对警示函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说明如下:
1、公司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的警示函,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将严格按照警示函的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再次发生关联资金占用行为,以维护公司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
山东首信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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