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头堡垒(盐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2025 年 4 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头堡垒(盐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石头堡垒(盐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接受石头堡垒(盐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头堡垒(盐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的《石头堡垒(盐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会议通知》,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予以公告,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其他方
式投票(线上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上午 10:00
在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钟庄街道光明路 1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建英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及《石头堡垒(盐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变更会议召开方式的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股东身份证及《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本所律师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4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5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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