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6 15:49:42 股吧网页版
地浦科技:关于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地浦科技”、“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苏海滨、王浩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
了《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09 时 30 分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
县堆沟港镇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嘉陵江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段誉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66,724,4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5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其中同意股数66,724,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其中同意股数66,724,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中同意股数66,724,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 议 案 》, 其中同意股数66,724,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的 议 案 》, 其中同意股数66,724,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同意股数 24,318,……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