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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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地浦科技”、“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苏海滨、王浩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
了《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09 时 30 分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
县堆沟港镇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嘉陵江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段誉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66,724,4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5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其中同意股数66,724,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其中同意股数66,724,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中同意股数66,724,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 议 案 》, 其中同意股数66,724,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的 议 案 》, 其中同意股数66,724,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同意股数 2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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