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831742 证券简称:纽米科技 主办券商:国新证券
重庆恩捷纽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6 月 3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恩捷纽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
其成员的行为,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 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 规和《重庆恩捷纽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
其 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贷款融资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但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或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 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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