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31743 证券简称:立高科技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或者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审议批准后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再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其中,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批准的担保情形。
本条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不包括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或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的担保。
本条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除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总额以外的担保总额。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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