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31743 证券简称:立高科技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 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人民币。
股东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权限以上的公司投资及其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董事会可在董事会决策权限以内,授权总经理就总经理权限以上的公司投资及其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公司单项或一年内累计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投资及处置事项应由总经理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下,或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
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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