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31743 证券简称:立高科技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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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保障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合法的增资文件。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政策及决策程序
第八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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