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1747 证券简称:中景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责任追究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情形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公司进行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时,由董事会责成董事会秘
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提
交董事会审议,同时抄送监事会。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详细说明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
(二)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三)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
(四)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五)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第九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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