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1747 证券简称:中景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议案,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其备查文件一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
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予以公开披露。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性的,或者发现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按照主办券商的要求和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更正或补充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有效实施本制度;董事
会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联系方式在定期报告或相应临时报告中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
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会计师签字。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执行,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概况;
(三)会计数据和关键指标;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重要事项;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融资与利润分配情况;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九)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十)财务报告;
(十一)备查文件目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
公司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基础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执行,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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