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1747 证券简称:中景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议案,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内幕信息违规泄露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为内幕
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本制度所称“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其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父母);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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