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4
证券代码:831758 证券简称:意欧斯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意欧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第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关
于修订《意欧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意欧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意欧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意欧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公司不得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该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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