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1774 证券简称:凯实股份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凯实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凯实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董事会会议决策的科学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凯实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经理行使部分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评估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的权利,以及公司治理机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于年度股东会前形成评估报告,并向股东会进行关于公司治理机制情况专题报告,该评估报告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董事会拥有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方面的权限如下:
(一)公司 1 年内购买、出售资产金额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高于 10%的部分;
(二)公司为自身或控股子公司经营需要抵押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资产,或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包括资产抵押在内的任何担保;
(三)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表决同意;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四)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0%、高于 30%的部分;
(五)对外投资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30%、高于 10%的部分。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董事会权限范围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存在冲突的,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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