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1778 证券简称:鸿森重工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青岛鸿森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青岛鸿森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法规、规则以及《青岛鸿森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补充规
定,公司召开董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
人,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在董事中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对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的授权权限为:
(一)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
工具(包括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运用资金总额累
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二)法律法规允许的以上第(一)项之外的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占公司
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10%以下比例的;
(三)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10%以下比例的财产;
(四)收购、出售财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被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以下;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以
下。
(五)《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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