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1778 证券简称:鸿森重工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青岛鸿森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3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青岛鸿森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鸿森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行使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
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九)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该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除下述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就任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的补选。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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