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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丽洋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31783 证券简称:丽洋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08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活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确保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以书面协议方式
予以确定;

(三)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指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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