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丽洋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31783 证券简称:丽洋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
订<监事会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2 名,职工代表
出任的监事 1 名。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公司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相关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