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31783 证券简称:丽洋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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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
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 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五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就任日期为股东会通过选举的决议当日。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不设职工代表。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500 万的;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4、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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