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公告编号:2026-007
证券代码:831783 证券简称:丽洋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04 月 0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信息
披露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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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豁免事项,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对有关信息披露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豁免披露: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损害公司、他人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 对于需要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填写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应当按照“一事一登记”原则,根据模板相关要求及时登记入档,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盖章并扫描,妥善归档保存。
涉及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将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清单纸质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
涉及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相关登记材料交由主办券商审查,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同时,由主办券商将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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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豁免披露登记材料报送全国股转公司。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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