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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6 17:31:41 股吧网页版
ST高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16


证券代码:831787 证券简称:ST 高和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8 月 12 日

(四)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
粤民再 147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雨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新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囤金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瑶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11 月 18 日,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3 吨移动补
电充电机”,为偿还原告货款,向原告背书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
2017 年 7 月 20 日,到期日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票号
为 231658400001320170720096724930,出票人为被告深圳新沃运力公司,收款人为被告深圳中通客车公司,承兑人为被告深圳新沃运力公司,承兑信息为本汇票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该票据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被告深圳新沃运力公司背书给被告中通客车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被告中通客车公司背书给被告聊城中通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5
日被告聊城中通公司背书给被告深圳沃特玛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6 日被告深圳
沃特玛公司背书给被告安徽沃特玛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8 日被告安徽沃特玛公
司背书给被告深圳快充王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被告深圳快充王公司背书
给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
限公司背书给原告。原告作为最后背书人,为合法持票人,在该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内向承兑人被告深圳新沃运力公司提示付款,未得到任何信息。原告作为持票人,应享有法律规定的票据权利。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6 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 5000000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
付利息,自 2018 年 7 月 20 日(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

2、高和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以及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案件经审理,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作出(2018)
粤 0310 民初 1574 号民事判决,判决上述 6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
我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500 万元及相关利息。

(二)二审情况

上述 6 被告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 0310 民初 1574 号
民事判决,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予以受理,经审理,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作出(2019)粤 03 民终 24361 号民事判决,
确认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享有债权500 万元及利息,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再审情况

2021 年 3 月,因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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