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证券代码:831787 证券简称:ST 高和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2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2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我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4 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
书 (2024)苏 04 民终 825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汪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雨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鸿伟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志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凡登(江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先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2 月 11 日,原告与第三人凡登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机
器设备,保险金额 82894881 元。2019 年 12 月 22 日,凡登公司的生产车间发生
火灾,事故发生后,凡登公司向原告申请赔偿,经定损及谈判,原告向凡登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2860 万元。金坛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该厂房第 2 层试验生产线控制柜处,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而第 2 层试验生产线系由高和公司提供并安装调试的收放线设备(含 2 个电气控制柜)以及鸿伟信公司提供的电镀线设备(含 4 个电气控制柜)等设备组成。原告认为本次火灾系由被告提供的控制柜(配电箱)发生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保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高和公司负担。
理由:
涉案纠纷虽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但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法律基础还是
产品责任纠纷。高和公司生产、销售了涉案电气控制柜,在凡登公司使用过程中,因涉案电气控制柜存在的固有缺陷和不合理危险导致自身起火,进而致使凡登公司遭遇重大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有权基于产品责任向高和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高和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设违反国家标准,导致火灾,进而致使凡登公司财产损失。根据保险公司火灾后调查形成的一系列证据,还有独立公估公司对起火原因、过程、损失金额进行独立评估时搜集的证据,以及消防部门火场勘查,火灾原因认定过程中形成的笔录(包括现场勘验记录、照片),均将涉案起火设备指向是高和公司生产、销售的,且被放置在凡登公司涉案生产线中部偏南处的收放线控制柜。保险公司在一审阶段曾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控制柜残骸与高和公司、鸿伟信公司提供的合同、相应设备的照片进行对比,由此判断被烧毁的控制柜究竟是哪个公司生产的,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保险公司只能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个人对涉案专业问题出具了专家意见,且该鉴定人到庭接受了质询。一审判决否定专家意见的主要原因是专家说“如果有新材料,可能会做出不一样的判断”,专家意见不是一个确定的意见。任何鉴定意见都是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检材作出的,都不是绝对结论。保险公司多次要求高和公司、鸿伟信公司、凡登公司提供相关设备的材料,比如设计图纸等,但高和公司、鸿伟信公司、凡登公司均没有提供。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已只能利用自己掌握的材料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由鉴定机构出具了专家意见。如果法院认为因为检材或者单方委托导致鉴定意见证明效力不够,完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应检材,并依职权另行委托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来解决专业问题。请求二审考虑专家意见或依职权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专业问题进行鉴定。保险公司已经证明涉案产品由高和公司生产,也证明了涉案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并因该不合理危险引发火灾,致使凡登公司财产遭受巨额损失,依法就应当由生产者来证明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时不存在,或存在其他免责事由。证明了涉案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并因该不合理危险引发火灾,致使凡登公司财产遭受巨额损失,依法就应当由生产者来证明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时不存在,或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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