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3-10 15:33:21 股吧网页版
凯德科技:涉及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3-10


公告编号:2021-008

证券代码:831790 证券简称:凯德科技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7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光信(伊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楚宇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程伟、谌晓妤、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国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乐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良机、余明枫、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告编号:2021-008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为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率,2019 年 1 月 29 日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昆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程达公司”)与光信(伊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信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 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同日东莞市国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瓷新材料”也系凯德科技全资子公司)、吴乐海、朱文凤为此次融资租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签订了《保证合同》,国瓷新材料以自有设备与光信租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由于昆程达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光信租赁公司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1.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2.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拖欠租金本金20000000元、违约金1980000元,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 年 3 月 16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编号为
GXYL-2019-05-DY 的《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愿意以其自有的列入本合同附件一《抵押财产清单》中的财产,为东莞市昆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昆程达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GXYL-2019-05
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申请人对昆程达公司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仅限于昆程达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赁手续费及利息、可能发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者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和其他应付款项。

公告编号:2021-008

抵押期限为 2019 年 3 月 16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15 日。2019 年 7 月 11 日,双
方在东莞市市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据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昆程达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至今累计拖欠申请人租金本金 20000000 元、违约金1980000 元,经申请人多次催促,昆程达公司一直未予以支付。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申请人辩称,1.对案涉债权以及抵押没有异议,但是被申请人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适当调整违约金;2.申请人主张的律师费尚未实际发生,对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3.被申请人也在积极筹款还款。
(六)案件进展情况:

光信租赁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 1973 民特 978 号《民事
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国瓷新材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