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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8 16:59:04 股吧网页版
博益气动: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博益气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8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博益气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天津 · 滨海新区

Tel:86-22-23133590 Fax:86-22-23133597

http://www.winlawfirm.com

天津市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层

二零二五年五月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5
四、结论意见 ......7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天津博益气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博益气动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博益气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天津博益气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现行有效的《天津博益气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制度》”);

3、公司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网站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号);

4、公司刊登于股转系统网站的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号);

5、公司刊登于股转系统网站的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
告编号:2025-018 号);

6、公司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4 月 30 日)的《前 200 名
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

7、其他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制度》以及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制度》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以公告的形式在股转系统网站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2025 年 5 月 7 日 14:0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天津开发区泰丰路 80 号
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制度》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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