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18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高科中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年5月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高科中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高科中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高科中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邓鸿成、严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806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高科中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6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
告形式刊登《北京高科中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会务联系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7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
806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俊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符
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14,745,1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72】%。
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除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本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也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4,745,175】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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