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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7-01 17:13:31 股吧网页版
智华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0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6月30日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北京智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决议》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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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6月5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6月10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及会议表决方式、出席人员、会议议题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6月30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顺义区澜西园四区26号楼4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072,5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2%。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7,820,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反对票25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7,820,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反对票25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820,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反对票25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820,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反对票2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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