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831804 证券简称:绿宝石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肇庆绿宝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肇庆绿宝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肇庆绿宝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肇庆绿宝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时;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监事会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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