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1808 证券简称:ST 神元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神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 3 年,
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任职资格: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诚和勤勉的义务;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以及独立的工作能力,并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未满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
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四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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