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益新材料股份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益新材料股份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19 年 1 月 25 日,本益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益新
材”)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书》,对 2019 年、2020 年的持续督导费的金额和支付时间作出了明确约定。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益新材已累计两年以上未按协议约定向国泰君安缴纳持续督导费用。
国泰君安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
导协议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的规定,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第一次
对本益新材进行催告,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第二次对本益新材进行催告,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第三次对本益新材进行催告,若本益新材经国泰君安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支付持续督导费用,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国泰君安可以单方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本益新材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可能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二、 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若本益新材经国泰君安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支付持续督导费用,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国泰君安可以单方面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二)公司存在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根据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若国泰君安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申请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无异议函,则国泰君安与本益新材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自无异议函生效之日起解除。在国泰君安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公司若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本益新材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可能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在《持续督导协议书》解除前,主办券商仍将依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鉴于本益新材存在上述风险,国泰君安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情况,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催告函》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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