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31810 证券简称:本益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本益新材料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益新材料股份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 益新材料股份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
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重组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20%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条 除遵守前条规定外,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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