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宁波捷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事宜,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明新路 185 号宁兴嘉利广场 6
号楼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岳彪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487,8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6. 《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 《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8. 《关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9.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10.《关于预计 2025 年度使用公司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1.《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2.《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3.《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487,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487,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487,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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