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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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捷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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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 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及其职权
第四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三年,从股东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每三年换届一次。监事会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公司重大经营
决策及时向监事通告;
(二)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帐薄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三)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四)监督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其相关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等。
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由此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监事 1 人,职工代表监事 1 人,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
副主席(如有)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就董事会关于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非标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做出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并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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