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09
公告编号:2019-046
证券代码:831823 证券简称:智冠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终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8 月 20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8 年 8 月 15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佛山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佛山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列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蒋美华、刘锐坤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卢慧莉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5 月 24 日被申请人惠州市通创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贷款未按期偿
还,申请人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佛山仲裁委员申请了合同纠纷仲裁。
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15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
公告编号:2019-046
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市通创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慧莉、黄振鹏、广东智冠信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智冠生物识别科技有限公司、惠州智冠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等人之间关于担保服务合同纠纷的仲裁。
佛山仲裁委员会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在佛山仲裁委员会不公开开庭审理本
案。2018 年 12 月 17 日,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佛仲字第 310 号仲裁裁
决书。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裁决惠州市通创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清偿申请人代其向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支付的代偿本金人民币 600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2、裁决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对惠州市通创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仲裁费用、公告费及因申请财产保全所支付的费用由各被申请人共同负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10 月 8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19)
粤 13 执 120 号之五十七”的执行裁定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鑫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通创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慧莉、黄振鹏、广东智冠信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智冠生物识别科技有限公司、惠州智冠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等人之间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全部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现申请人执行人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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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恢复对原生效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 13 执 120 号案件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对公司日常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暂未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广东智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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