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31824 证券简称:东方滤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东方滤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需
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江苏东方滤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东方滤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审议下列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十四)审议下列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若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2、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若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