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1827 证券简称:宝来利来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
订,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
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则以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
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
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
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被担保对象
第六条 除子公司外,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
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管理制度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门核定。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获得独立董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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