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1828 证券简称:利特尔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利特尔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8 日,江苏利特尔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利特尔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江苏利特尔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公司银行信用管理和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利特尔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
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公司下属企业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
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及有价值的公司股权。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视同为对外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遵循本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七条 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
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本条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
会在审议决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单项或现有存续的累计担保金额不得
超过本办法第九条关于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或不得超过股东会对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授权范围。超过董事会的审批权限或授权范围的,董事会应提出预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第十二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
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尽
可能全面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全面分析担保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予以详尽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