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19
公告编号:2019-027
证券代码:831837 证券简称:硕泉园林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进展及银行账户被解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2
日收到(2018)穗仲案字第 5204 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并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收到(2018)粤 2071 财保 13 号之二《广东省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截止本公告日,双方根据调解书达成和解,且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被冻结的账号被解除冻结。现将该法律文书涉及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 月 10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8 年 1 月 10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
二、 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绍军(原法定代表人甄池安)
公告编号:2019-027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曹继勇、黎国贵、李萍、广州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二) 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翠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甄家爱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冯存有、钟鸿、潘安安、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广东硕
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8)及 2018年 3 月 13 日披露的《广东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
(四) 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仲裁的请求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广东硕
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8)及 2018年 3 月 13 日披露的《广东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
二、 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公告编号:2019-027
2019 年 6 月 14 日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
字第 5204 号调解书,调解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双方当事人收到本案调解书之日起 10 日内一
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5500000(伍佰伍拾万圆整)。申请人于收到上述款项当天向被申请人交付工程款发票,发票金额按照涉案四份协议书约定计算,在双方分别付款及开具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申请人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申请解封因本案纠纷而查封的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裁定书案号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 0113 财保 30 号】,由被申请人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解封因本案纠纷而查封的申请人的财产【查封裁定书案号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 2071 财保 13 号】;
(二)上述第(一)项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互不追究责任;
(三)申请人已预缴的仲裁费 53471 元,鉴定费 83065.5 元,被
申请人已预缴的仲裁费 74111 元,鉴定费 56439.5 元,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
针对上述仲裁决定,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仲裁判决的内容履行义务。
2019 年 6 月 27 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 2071 财
保 13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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