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9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
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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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 月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接受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根据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决议召集。
2023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 式刊登了《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苏 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8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 卫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7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887.1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4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
8、《关于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9、《关于2023年拟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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